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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炜衡贵阳刑事中心代理盗窃案获不起诉决定
[炜衡动态]
原创:admin 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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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炜衡贵阳刑事中心副主任高志豪律师代理的Y某盗窃案件迎来圆满结局——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被刑事立案后,经炜衡贵阳刑事中心专业辩护,最终免于刑事处罚,人生不留污点,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一、案情回顾 

2025年7月,Y某因经济困难,与他人共同盗窃废旧电缆铜芯,获利四千余元。案发后,Y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6次作案经过,并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超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9195元,取得书面谅解。Y某系六个月婴儿的主要抚养人(配偶无业),家庭经济濒临崩溃。

二、律师工作 

炜衡贵阳刑事中心副主任高志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黄金时间内紧急完成首次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及家庭困境。24小时内完成赔偿凭证、谅解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材料完整、逻辑闭环。向公检机关同步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当事人重获自由。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高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梳理案件细节,多次和检察官沟通案件,精准地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指导当事人拟写悔过书,收集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工资流水,孩子出生证明等)。最终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Y某虽构成盗窃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四、案件结果:不起诉决定书下达 

经依法审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Y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Y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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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改变的不仅是案件的结局,更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刑事辩护不只是法庭上的激辩,更是对当事人人生的拯救。

注:文中当事人、地名、金额等关键信息已脱敏处理,仅供行业交流。

主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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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豪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 刑事控告 | 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 刑事申诉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炜衡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炜衡(贵阳)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委会委员,观山湖区公益讲师团成员,荣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23---2024年度优秀党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曾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判决及大幅减轻量刑等有利结果。业务范围涵盖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