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4月,经上级工会批准,某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起成立了联合工会。近日,该企业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该企业提出咨询:联合工会财产应如何处理?
一、工会财产独立于企业资产,企业清算不会对工会财产产生影响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七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以及《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工会财产独立于企业资产,企业拨付给工会的财产属于工会组织。因此,设立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不影响联合工会对经费的使用。
二、联合工会的财产,根据联合工会后续是否存续而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前述《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工会组织存续的,工会财产由工会依法进行支配。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的,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因此,部分设立企业注销后,联合工会如继续存续,则工会所收到的企业划拨经费无需上缴。如联合工会撤销,则联合工会所收到的企业划拨经费应当上缴上级工会。
二、如联合工会继续存续,因所在单位发生改变,名称应进行调整
根据《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登记工会法人名称,应当为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工会组织的全称。一般由所在单位成立时登记的名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应冠以区域、行业名称),缀以‘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等组成。基层工会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其他基层工会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时不得重复使用”,以及第十八条:“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工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发生改变,名称应当相应进行调整。在部分设立单位进入清算程序后,联合工会名称应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综上,设立企业进入清算程序,联合工会财产不受影响。如果因部分设立单位注销而需要撤销联合工会的,工会财产应当上缴上级工会。如联合工会不进行撤销的,工会财产无需上缴。
作者简介

罗政律师
业务领域:投资并购 | 重组与改制 | 破产与清算等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大学法学硕士,持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现任贵州省律协破产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破产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聘为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专家库专家。曾任贵州省某大一型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法律事务负责人,先后担任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共罗甸县委办公室等多家单位法律顾问。
供稿 | 罗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