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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合法吗?
[炜衡动态]
原创:admin 2025-01-02

(规章制度程序正当性的操作四部曲)

供稿: 龙莉萍(袁恋律师团队  律师助理)

 

规章制度就是企业自己的法律,那企业能否完全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员工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纪律的确立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就劳动纪律内容以店堂告示、纪律手册等合理方式告知为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源于[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四)]

我们今天看一下第一个观点的案例。

 

高某某与某建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2023年太原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高某某入职某建业集团公司保卫部任保安。7月7日,高某某因少发工资一事与其部门主管王某某沟通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9月11日,某建业集团公司向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在7月7日中午当班中外出喝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员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公司现定于9月1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于9月18日之前到某建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高某某向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建业集团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裁决某建业集团公司支付高某某赔偿金。某建业集团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理: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某建业集团公司以高某某当班中外出喝酒,并在醉酒状态下寻衅滋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员工管理条例》而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某建业集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公示或告知高某某,该《员工管理条例》不能成为某建业集团公司解除与高某某劳动关系的依据,某建业集团公司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判决某建业集团公司支付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建业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了在解除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依法公示的重要性。那么,规章制度程序正当性要如何保证呢?小编给你支几招。(这些程序严格的要求往往是针对央企、国企或者大型私企,对于微小企业,基本只要经过员工大会讨论且保有相关记录就行。)

 

第一步:确定讨论形式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两种形式进行讨论,具体可根据劳动者的人数综合来确定。

(一)全体职工会议

劳动者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可选择举行全体职工大会,当然也可选择职工代表大会,但职工代表应当不少于30人。

(二)职工代表大会

劳动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推荐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应注意:

1.职工代表的选举及罢免,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三)在本流程中,建议形成如下清单文件:

 1.《会议签到表》

 2.《确定会议形式会议纪要》

法条链接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步:对拟制定或修改的规章制度进行民主讨论

(一)讨论形式

1.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中讨论

2.通过电子邮件、钉钉、OA、微信工作群群等电子方式征集全体职工意见

(二)在本流程中,建议形成如下清单文件

1.《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民主讨论会议签到表》

2.《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民主讨论会议纪要》

3.《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民主讨论意见汇总表》

 

第三步:确定最后方案

(一)与工会、职工代表(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同意通过)或者全体职工(超过半数的职工同意通过)民主协商敲定最后方案。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度时仍旧具有绝对的主导权,实践中,多数地区对民主程序的审查较为宽松,对规章制度最后方案的确定并非需要完全协商一致才可以通过,有些地区如广东省、深圳市甚至不审查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只提及了“协商确定”,并未采用“表决通过”等相关表述,这也就表明规章制度无需参照公司法的表决制度,不用严格按照表决比例进行通过生效。

但当劳动者提出合理合法的修改意见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充分予以考量,避免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相关规定出现在规章制度中。

(二)本流程中,建议形成如下清单文件

  1.《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平等协商确定会议签到表》

  2.《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平等协商确定会议纪要》

 

 

第四步:将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劳动者(包括新入职员工)

(一)常见公示方法

 1.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最好在主页置顶公示。

 2.通过电子方式向全体员工发送,如通过邮件、钉钉、OA、微信工作群等,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组织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

 5.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组织进行开卷或者闭卷考试。

(二)本流程中,建议形成如下清单文件

 1.《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

 2.《培训签到表》

 

注意

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会采用在《劳动合同》中附规章制度的方式告知,如果采用该方式应当注意合同内容中最好有“规章制度可以不定时制定及修改、并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的约定,避免后期用人单位修改规章制度,产生新旧版本的冲突(每修订规章制度都要做一个版本号登记),此时劳动者有权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版本,对用人单位不利。

对于新入职员工,规章制度仅需要告知即可,告知的方式主要为培训、签署文件。

1.《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办理入职时签署)

2.组织新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签署《培训签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