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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猴子私自喂养是否涉嫌违法
[观点纵横]
原创:admin 2025-03-19

捡猴子私自喂养是否涉嫌违法

供稿:高志豪

近日,一条关于林女士在黔灵山救下小猕猴,并带回家喂养了半年的事件引起很多贵阳市民的关注,据报道:在贵阳旅居的林女士,在黔灵山偶然捡到一只刚出生的猴子,她就把猴子带回家养了半年,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她归还至今未果,多部门回应涉嫌刑事犯罪。

 这位林女士的初衷虽好,但这一举动却可能让他意外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那么这位林女士的这个行为是否违法?又是否涉嫌犯罪呢?

律师解读:

 一、这位林女士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将猕猴被列入,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猕猴亦被收录于《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被评估为易危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第25款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也就说这位女士未经相应主管部门许可,私自喂养野生小猕猴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未经许可捕捉、饲养、贩卖或者运输野生猕猴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林女士可能面临罚款、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网友都很好奇,为啥黔灵山猴子已经“猴满为患”,为啥还不允许这位女士饲养这只小猕猴。因为野生动物的饲养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活动,如果饲养不当,会加剧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传播风险,同时可能会危害生物安全和公共安全,近期野生动物伤人案件也频发,如不加法律保护和人工干预,草率地饲养野生动物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同时未经许可就能饲养野生动物,势必会带来新一轮违法捕猎活动,很多不法分子都会因为牟利再次迫害野生动物,加剧了生态环境的危害。

今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贵阳市林业局发布关于黔灵山公园猕猴种群调控的情况通报》表明,贵阳市林业局已经依法依规进行猕猴分流猎捕活动,无需进行个人进行饲养。

二、可能会涉嫌哪些犯罪?

如果林女士是故意从黔灵山公园捕捉或从他人处非法获取野生猕猴,并将其带回家中饲养,林女士私养野生猕猴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但如果林女士是在黔灵山公园偶然发现了受伤且失去母亲的野生猕猴,并出于善意将其带到家里进行救助,那么她的初衷并非恶意。就可能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即使如此,被救助的野生小猕猴却需要戴条链子,限制了其自由的做法,本身道德上就具有可谴责性。如上所述,未经许可饲养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高律师建议,林女士应立即将小猴子送往黔灵山公园的野生动物救助站等专业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处理,由专业人员对小猕猴进行救护。但事实上,林女士至少进行运输行为,如果拒不归还,坚持自己长期饲养,则同样可能面临上述法律后果。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