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蒋海霞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婚姻家庭矛盾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多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占比近80%。
这些案件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问题,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化,涉案标的额增大,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
二、解释(二)的条文亮点
1.明确重婚无效原则
解释(二)强调重婚行为绝对无效,重婚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自始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婚姻也不能转为有效,重婚行为性质非常恶劣,这一规定维护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在婚姻里绝对容不下脚踏两只船的行为。
2.规制“离婚逃债”行为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想着假离婚把财产转移到没有负债的一方名下,就像老张做生意欠了一屁股债务,和老婆商量离婚,把房子车子等所有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债主发现后,有权直接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
3、明确同居财产分割细则
在当下社会中,男女同居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事先对财产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就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但如果有共同出资买房、开公司、开店,出资比例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当然同居时间,有没有孩子,对财产的贡献度也是考虑的因素。
4、明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认定
以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离婚时最容易出现扯皮的问题。现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进行了明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仅归子女一方,则依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房屋可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婚姻生活、子女抚养及离婚过错等因素。例如老张夫妇给儿子全款买了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与小静结婚生活十年后离婚。根据司法解释(二)房子归小张所有没有争议,同时会考虑小静在婚姻中的付出,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部分出资:法院将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子女抚养及财产贡献等因素进行分割,谁的父母出钱多,房子大概就判给谁,然后给另一方补偿,补偿的金额以对家庭的付出、照顾子女、过错等多维度考虑,以后买房子不要只盯着加不加名,最需要考虑的是出资问题。
5.明确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处理
解释(二)对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的处理规则进行了细化: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法院可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比如男方婚前有套房,承诺送给女方,即使没有过户,如果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不能随便撤销赠与。比如小张婚前有套房,婚后说给小静,两个人一起生活十几年,生育了子女,即使房子没有更名,这房子小静也有份。
已办理转移登记,原则上归接受方所有,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判决归给予方所有,并确定补偿数额。同是上面小张和小静的例子,房子过户给小静后,小静很快提出离婚,小张又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在房产分割时考虑结婚时间短,小张又没有过错,大概率房子不会全部判给小静。
6.离婚时房产给孩子,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离婚后一方不得随意撤销该约定,法院将支持另一方要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比如小张和小静离婚时,约定将房子给孩子。但小张后来想反悔,小静和孩子不同意,起诉到法院,小张必须履行协议。除非剧情发生反转,小张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小静存在欺诈情形,小张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7.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以前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对孩子进行抢夺隐匿的行为频频发生,解释(二)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包括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禁令,以及在离婚诉讼中将此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千万别干这种傻事了,这种行为会彻底失去孩子抚养权,抢夺孩子不是爱,而是伤害。
8、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处理
解释(二)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并且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财产。
9、对股权的转让和分割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将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过错情况、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并非简单依据出资比例或登记情况,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承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割。
三、解释(二)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二)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的保护。例如,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房产赠与等问题上,不作“一刀切”规定,而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司法解释(二)增加了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内部的保护机制,例如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要求分割财产,或在离婚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解释(二)》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同时为新时代的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