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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适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炜衡动态]
原创:admin 2025-04-08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现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下对该规定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及时”的时空范围,意见中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有人认为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退还或上交,如几天内或比照挪用公款规定的三个月内。“及时”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时间的概念,而应当结合合理的时空条件,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如请托人强行留下财物后即离开,行为人随即被安排外出从事较长时间的公务或学习,家属不能或者不便于代为退还或上交,待公务或学习结束后才予以退还或上交;又如行为人误认为给予的是一般的礼物(普通茶叶、土特产),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财物贵重或案发后才发现是贵重的财物等等。这种情形下,虽然在“退还或上交”的及时性上有一定的滞后,但行为人确有“退还或上交”的主观意愿,只是由于客观时空条件的限制,“退还或上交”的时间有一定拖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受贿犯罪。

二、如何理解“受贿后退还或上交”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可见,意见第九条从两个方面对于“退还或上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除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贿赂案件介于二者之间,行为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将财物放置很长一段时间,或将财物使用、或将财物转移,行为人的犯罪已经既遂。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变化,如害怕被查或有他人知道感觉可能案发,在案发前将财物退还给请托人。这种“受贿后退还或上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符合《刑法》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刑事司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极少数、教育感化大多数。无论受贿后是何时因为何种原因退还或上交,只要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都应当是法律和社会道德鼓励的行为,也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教育感化功能,不能机械地搞一刀切简单地将“受贿后退还或上交”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加以处罚,要真正发挥刑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功能,将“受贿后退还或上交”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意见第九条只列明了“及时退还或上交”和“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两种情形的认定,对于此两种情形外的第三种情形,意见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也应当将“受贿后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受贿后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作为意见起草者之一的刘为波对此解释道:“有意见认为,收受他人财物,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案发前自动退还或如实说明情况上交的,可不以受贿罪处理,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理解意见第九条的适用范围

意见第九条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的“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情形作出规定,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应当参照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本质还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意见第九条的核心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是否“及时退还或上交”,推定行为人是否存在受贿的主观故意,这一原则在逻辑上应当适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意见》第九条明确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其规定并未直接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意见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