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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到胜诉:如何将“劝说陪同自首”纳入第五种立功情形
[观点纵横]
原创:admin 2025-07-21

作者:汤津律师

一、立功是什么

对嫌疑人或服刑人员而言,立功是能让其眼前一亮的制度,因为法律规定,立功可以减刑。

我国的刑事犯罪立功制度最初成型于1979年,彼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明确规定了死缓立功制度、附属自首立功制度以及附属减刑立功制度。从最开始即明确了其从宽量刑的根本属性。

经过多年刑事司法实践,立功制度已成为我国刑罚制度中的一项独立却重要的制度。

其一,其表明了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一定程度证明其再犯可能大大降低;

其二,其对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直接正向作用。

是一项对嫌疑人及办案机关均可造成正向影响的刑事处罚考量制度。

二、明确规定的立功情形

我国现行刑法法制体系对立功的情形及认定相对完善,明确例举的立功情形如下,分为四类明确例举立功,及兜底型“其他”:

1、检举揭发型

指当事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即便被检举的人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立功的认定。

2、提供线索型

指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行为。所谓重要线索,需要对案件侦破起较为重要的作用,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判断。

3、阻止犯罪型

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这个“犯罪活动”只要具有社会危害就可以了,并不要求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协助抓捕型

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协助行为包括把嫌疑人约到指定地点、指认嫌疑人、带着司法人员实施抓捕,或者提供嫌疑人的联系方式、隐匿地址。

 5、其他类型

指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此“其他”类型的具体情形是,该项宽泛,如何判定“突出表现”没有普适标准。属于兜底性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三、案件所遇-劝说、陪同自首情形

在我们办理的(2025)黔0325刑初xx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中,我们的当事人确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属从犯,因此制定的罪轻辩护策略。

过程中,我们发现,现有证据及诉讼材料中,均未体现案件相关的一则客观事实,即:

当事人在居所被抓获后,配合警方调查,但其共同犯罪主体(主犯)却提前藏匿,在警方发布通缉令后,其主动并成功联系到该嫌疑人(主犯),劝说并最终陪同其至侦查机关自首。

现有诉讼材料认可主犯的到案过程为自首,却未曾在任何资料中体现当事人劝说、陪同自首的情形。

在陪同劝说自首并不在明确例举的4中立功情形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1.警方的通缉令即已证明警方未能通过现有条件或已知线索短期内令主犯到案配合侦查;

2.主犯前期采取的是消极应对甚至逃避侦查应对策略;

3.当事人听从警方建议,除配合侦查外,还作出主动联系主犯并劝说其到案配合;

4.主犯最终于2日后主动到案,被认定存在自首情节,整个过程当事人全程陪同。

 

此时,虽无法律明确例举情形,但当事人的劝说、陪同自首行为,的确起到说服主犯到案,认罪并悔罪的效果,同时,该主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涉数量更多,犯罪网络及深度信息掌握更全面,对侦查机关破获该起多人犯罪、共同犯罪,存在多条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上下游链条的犯罪网络,并阻止、捣毁该犯罪链条起到直接且明确的推进作用。

纵然不属于明确例举的前四种立功情形,但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情况的理解,符合“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因此,我们的书面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了当事人立功情节;

同时,在庭审过程对检察院举证环节及证据集中举证(而非单项举证,一证一质;由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众多,证据庞杂,为节省司法资源及庭审时间,集中举证属常规且正常现象(笔者按),时刻保持专注,且快速捕捉检察官举证主犯及当事人到案过程、量刑建议处,及时提醒法院听取我方关键质证意见。

四、主张“劝说、陪同自首”属第五种立功情形获法院认可!

最终,法院认可我当对“陪同、劝说自首”属第五种立功情形的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正文阐明,并最终判决我们当事人获缓刑刑罚。

(裁判文书表述详见以下内容)

诉讼文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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