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随着公司制度完善和民营经济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股东结构调整、资本运作、内部退出的重要方式。但很多股东操作时只重“价格谈妥”,忽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其他股权变动障碍。本文从三种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入手,分享签订合同时的注意要点,提供实务参考,避免出现合同签订后无法兑现、工商登记受阻或引发诉讼的情况。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股东(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让与受让人,使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行为。按照公司性质不同,转让流程也有所不同。通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受限较多,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则相对自由,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更具市场化。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指它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效力”即指该合同是否有效、可撤销或无效;但生活中提到的股权转让效力,常与公司法意义上的“能否产生股权变动后果”相关。在此,笔者认为,“股权变动”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履行的后果,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却并不必然带来股权变动的后果,完成股权变动,需考虑公司章程及内部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完成等形式与实质要件。简言之,应区分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效力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变动效力。
三、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成立即生效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我们从实务中常见的三类情形出发:
(一)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违反公司章程转让程序
实务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外,部分公司《公司章程》会对股东股权转让作更严格要求,如限制转让比例、审批方式严格。学术界对此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区分合同法意义的合同效力和公司法意义的变动效力。若出让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违反《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必然无效或被撤销。因为合同效力认定遵循合同法规则,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合同成立即生效。此时,若受让人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合同目的落空,可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名下股权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基于股权代持合同,约定名义股东代持股权,此时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信息均显示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定处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探讨,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名义股东无权擅自处分股权;但对外转让股权时,是否应根据权利外观认定名义股东有无处分权?即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信息使名义股东有充分权利外观,其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是否属“无权处分”?学术界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系“有权处分”,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实际出资人只可依据合同法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如实际出资人请求法院返回、追回其股权或直接享有该股权利益,法院应予驳回。
(三)未经批准转让国有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国有股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号)中,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已确定无法获得批准,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九民纪要》第37条对此种情形也予以明确,此类合同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南京诚行创富投资企业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410号);沈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680号)中,法院亦认定案涉合同为未生效合同,适用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实务建议
除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需特别关注外,实务中涉及股权转让及合同签订时,签订合法、审阅细致、登记及时,才能达“有力”合同预期效果。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建议做好尽调工作,如评估转让人是否为名义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有无处分权、是否经股东会同意、章程有无特殊约定、是否通知其他股东等。尽调并非大股东“专利”,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更应重视,尽调内容可细致涵盖公司章程、出资情况、债务负担、历史股权变动、对外担保、潜在诉讼等方面。
此外,应仔细审阅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安排、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股权比例、出资实缴情况、有无瑕疵、历史债务承担、承诺与保证(如公司合法设立、无隐藏债务、资产真实、税务合规)、担保、赔偿、追索机制等内容。
最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产生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变动效果,方可达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的。
作者简介

陈思妙(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 企业合规 | 国际公法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双一流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校期间担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多次承办校内外普法宣传活动,参与人数达200余人次。曾获全国高校淮海杯模拟法庭大赛优秀辩手奖;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优胜奖等若干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供稿 | 陈思妙
审核 | 孙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