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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丨我所合伙人梁慧敏律师巧用举证责任逆转400万不当得利纠纷案
[炜衡动态]
原创:admin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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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近日,我所梁慧敏律师团队在两起标的额均为200余万元的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中取得全面胜诉。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团队精准把握“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规则,通过重新梳理证据、厘清案件脉络,成功说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回溯

贵州xxx公司以其原财务负责人D某侵占公司200余万元、T某侵占公司200余万元为由,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某、T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本所合伙人梁慧敏律师、实习律师陈思妙接受D某、T某的委托代理本案。

 二、律师工作 

代理策略:直击“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接手案件后,梁慧敏律师团队重新梳理了案件材料、搜集证据、检索案例,并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

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①、一方取得利益;②、另一方遭受损失;③、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获益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

律师进一步指出:

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型不当得利”,即利益受损人(公司)主动作出了给付行为。在此类案件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公司)应当对“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其必须举证证明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例如证明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若无法完成这一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梁慧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贵州x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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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案二审判决(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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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某案二审判决(已胜诉)-

四、案件启示

资金往来不规范,小心“不当得利”找上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司资金往来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折射出部分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梁慧敏律师在此提醒:

公司方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资金属于法人独立财产,随意调用可能导致民事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应避免使用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公司款项。

个人方面:如因公司事务临时代收代付款项,务必保留相关审批手续和记录,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时处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权责,是从源头化解企业及个人法律风险的关键。

若需解决公司治理及相关法律问题,请联系我们。炜衡贵阳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注:文中委托人、地名等关键信息已脱敏处理,仅供行业交流。

主办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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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敏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 |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 企业法律顾问等

 

梁慧敏律师,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合规、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以“诉讼+顾问”双轮驱动,为企业全生命周期保驾护航。兼任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并入选贵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参政议政、文化旅游法律及女律师工作等多专业委员会委员。学术与实务并举,她以精准研判、高效落地和温度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超越期待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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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妙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 企业合规 | 国际公法

 

陈思妙,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双一流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校期间担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多次承办校内外普法宣传活动,参与人数达200余人次。曾获全国高校淮海杯模拟法庭大赛优秀辩手奖;金法槌杯模拟法庭大赛优胜奖等若干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供稿 | 梁慧敏、陈思妙

编辑 | 高蜜芳

审核 | 杨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