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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如何救济被司法机关错误查扣冻的 刑事涉案财物
[观点纵横]
原创:admin 2024-09-03

作者:罗俨

 

我国历来存在“重定罪量刑、轻财物处置”的办案传统,使得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忽视了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案外人财产权利救济的规定散落于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较为分散也未成体系,使得案外人救济被司法机关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面临多重障碍。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包含违法所得、违禁物品以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物品。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属于刑事审判的裁判对象。

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一般是指:

(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供犯罪所用的财物;

(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4)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及其孳息。

这其中,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因其属性原因,其权属难以引起相关争议,故通常引起争议是金钱类财产及其购买的其他财物。

上述涉案财物的共同点是,判断标准都是抽象的。换言之,只要是与犯罪有关的,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案财物,进而就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实践中的财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犯罪所得、金钱债权与民生权利交织,同一涉案财物之上存在的权利主体往往不止一个,一旦发生利益冲突,独立于案件之外的案外人通常难以获知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无法有效行使救济权利。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案外人

(一)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辨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两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院关于该规定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指出:案外人是指执行依据效力主体范围之外,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导致其法律上的权利、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可见,该条款也并未明确区分“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主体概念。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都独立于案件之外,既不属于控方,也不属于辩方,仅针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利主张,不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也多为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以“案外人”统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除当事人以外对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主体是较为合适的。

(二)案外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赋予案外人明确的法律地位,案外人既不属于当事人,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这就意味着,案外人既没有参与法律程序的法定地位,也缺乏参与程序的有效途径。而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诉讼地位的情况下,案外人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其知情权、参与权无法获得有效保障。案外人既难以获知刑事案件的进展阶段,更难以参与案件进程对涉案财产提出针对性的主张,行使救济手段。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规定了案外人在审判阶段有权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提出异议,但因缺乏正当的诉讼地位,案外人也未必能获得参与庭审的机会,使得其抗辩权也难以得到实现。

 

三、案外人救济的具体途径

(一)侦查阶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如公安机关存在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扣冻的,应当解除,且案外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于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的情形,案外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申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检察机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行为,包括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等情形,案外人可以向该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外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审判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四)执行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案外人的财产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案财物”从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需要明确相关刑事案件所处的阶段,明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主体,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使救济权利。

 

四、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与案外人救济的展望

2023年9月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立法规划,其中列举了三类立法项目。第一类是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法。对于本次修改是否处于有利时机、应当如何修改、修改哪些内容,学界目前仍在探讨。

有学者提出,实践中对涉财产犯罪案件查冻扣规模过大、打击面过广,备受诟病,亟待解决;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财物上缴和返还机制不科学,也包括程序上未能构建相对独立的、且体系性和完备性较好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建议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吸收现有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诉的原理和规则系统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构建起中国的客体之诉。

执行错误的救济程序是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也包括自有合法财产被错误执行的案外人如何进行救济的内容。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否最终会吸收前述学者建议而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于刑事执行中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审查认定是否会设置明确规则,对于刑事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供给是否会有新的突破,我们拭目以待。

 

五、结语

案外人刑事涉案财物救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应当将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涉案财物与案外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利结合起来,践行“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谚。当前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仍不完善,这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案外人常常处于弱势与被动地位的。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法治的同时,更要呼吁案外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