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分不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维权诉求不清晰或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及成本增加。
劳动者方面
诉求不当无法获赔:若将合法解除情形误认为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可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如劳动者确因业绩不达标被合法辞退,却要求2N赔偿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反之,若应获赔偿金却只主张经济补偿,会损失差额部分,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本可获2N赔偿金,却只拿了N的经济补偿,就会少拿一半赔偿。
举证困难维权受阻:主张赔偿金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提供书面通知、微信记录等。若分不清两者,按经济补偿思路维权,未保留相关证据,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公司违法,导致无法获得赔偿金。
用人单位方面:
违法成本增加:若公司分不清两者,将应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解除情形当作合法解除,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旦申请仲裁或诉讼,公司需额外支付赔偿金差额,还可能承担仲裁、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增加成本。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也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助,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情形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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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过失,劳动者单方解除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单位无过失解除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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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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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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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金也称“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常见情形 | |
违法解除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保护期间,单位单方解除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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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人事常说的“N”、“N+1”、“2N”是什么?
“N”、“N+1”、“2N”统称赔偿标准。
类型 | 对应 | 法条 |
“N”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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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
经济补偿+1个月的代通知金 | 经济补偿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载; 代通知金: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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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 |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三、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 ||||
本人工资 工作年限 | 工作年限<6个月 | 6个月≤工作年限≤12个月 | 1年≤工作年限<12年
| 工作年限≥12年 |
本人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0.5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作年限系数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本人工资×0.5 | 本人工资×1 | 本人工资×具体工作年限系数 | 本人工资×12 |
本人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0.5个月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工作年限系数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 |
注:①赔偿金只需在经济补偿金额计算出来后×2即可。 ②此处所指本人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③此处所称具体工作年限系数指:如工作5年,系数为5;如工作5年4个月,则系数为5.5;如工作5年8个月,则系数为6。 |
实践中,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双赔,因为二者的适用情形是替代关系、不能重叠,系互相矛盾的两个主张。当劳动者在仲裁院或者法院同时主张两项时,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会受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或者法官一般会向当事人释明,要求择一主张,便于案件审理;也有审判者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合法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如果认定违法解除,则支持赔偿金,如果认定合法解除,则支持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