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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视点 | 如何正确理解行贿刑事案件中的 “谋取不正当利益”
[观点纵横]
原创:admin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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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刑事案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准确贯彻实施《意见》十分关键。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一、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按照时间顺序有四次,依次为:

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如何正确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上述解释的演变中不难看出,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是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可以看出,“不正当利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利益本身不正当,即利益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二是利益本身是正当的,但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即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行业规范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三是谋取竞争优势,即在经济活动和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

在刑法理论界,尽管“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多样化,如“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不当得利说”等,但普遍认可的说法只有上述情形。因此,实践中,只要请托人出现上述三种情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但是我们要着重甄别另一种出罪情形,即:利益本身是正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也是正当的,即不违背其职责,如国家工作人员负有拨付工程款的职责和义务,但符合拨付条件的情况下长期未予拨付,此时其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拨付相应正当工程款,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自然不必赘述。而同时存上以上情形,此时可以推定请托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行贿罪。

参考文献: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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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俨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案件辩护

刑事控告与申诉 | 执行争议和执行异议等

 

现任北京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专业,硕士毕业于贵州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现任第六届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六盘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六盘水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办理多起行政复议、刑事复核、行政诉讼等案件,均获委托人高度好评。

 

供稿 | 罗   俨

编辑 | 高蜜芳

审核 |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