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一起涉黑案件引发法律界震动:为涉黑案母亲辩护的毕祺祺法官,在为其母开庭辩护之前被公安机关以洗钱罪立案侦查,导致其无法行使其辩护权。这一案例,引发很大争议。本文将结合最新立法动态,解析洗钱罪的核心要点与风险边界。
一、近年立法动态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
1. 删除“协助”表述:旧法条中“协助将财产转换”“协助转移资金”等规定被删除,上游犯罪本犯实施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犯罪分子自行“漂白”赃款,将直接构成洗钱罪。可能面临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的局面。
2. 扩大行为范围:“跨境转移资产”不再限于将资金汇出境外,双向跨境转移(境内外互转)均被纳入规制;将“转移资金的”结算方式明确为“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外的结算方式也被纳入洗钱罪的管理范畴。
3. 刑罚的调整:删除了罚金数额的上下限制,破除罚金刑限额。
二、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1. 明确自洗钱与他洗钱的认定标准:不同于“自洗钱”对于涉案赃款的主观明知,在“他洗钱”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而依然选择帮助洗钱。
2. 强调对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综合审查:包括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因素,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3. 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等情形。“情节严重”将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 洗钱方式的扩展:洗钱行为的具体方式增设虚拟货币交易、赌博转化、混同经营收入等新型手段。
5. 明确洗钱罪的成立基础:明确上游犯罪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仅需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即可。
三、毕祺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洗钱罪?
对于毕祺祺案的具体细节,网上并没有权威机构公布,所以这里主要依照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在主客观方面予以认定。根据刑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洗钱罪的成立要求“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客观方面成立的要求是实施了掩饰、隐瞒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该案中,毕祺祺的母亲确实是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还未经审判定罪,但是根据两高对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第七条),洗钱罪的成立仅需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所以在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成立的情况下,如果毕祺祺又接收了其母亲的大额(能与正常生活往来相区分)转账,那么毕祺祺就满足了洗钱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
再来到主观方面,在该案中,毕祺祺并不是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毕祺祺就不能构成“自洗钱”,只能构成“他洗钱”,不同于“自洗钱”的主观明知,“他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前提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属于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明知”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两高对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层面的“明知”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说自己不知道就无法构成“明知”了,除了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之外还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毕祺祺确实接收了其母亲的大额转账,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再加上同案犯对其“明知”的供述,结合其与涉黑案犯罪嫌疑人“母子”身份的亲密关系,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下,基本就可以坐实其在法律层面的“明知”。在上述情况成立的条件下,主客观相统一,毕祺祺可以构成洗钱罪。
四、该案带来的警示:哪些行为可能触发洗钱罪?
结合刑法191条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以下行为风险极高:
1.为赃款“搭桥”:提供个人/公司账户接收不明巨款(如“走账”收“好处费”)。
2.“洗白”虚拟资产:用赃款购买比特币、USDT等虚拟资产后变现,或进行虚拟币跨境兑换。
3.“合法经营”掩护:将赃款混入餐饮、娱乐等现金密集型场所营业收入。
4.使用不明财产理财:用赃款购买理财、保险或虚构交易套现。
洗钱罪的扩张已深刻改变刑事风险格局:对个人而言,拒绝为不明资金提供账户是最基本防线;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群体,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是避免沦为洗钱帮凶的核心;对企业而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尤其虚拟资产、跨境业务)已成生存刚需。随着国家“断血破网”打击持续深入,任何试图切割、隐匿犯罪所得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洗钱罪的精准狙击。在赃款流动的链条上,没有真正的“安全区”。
作者简介
李 姜 霆 炜衡贵阳 实习律师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实习律师,炜衡大学生刑辩训练营第六期学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炜衡贵州刑辩团队是由常年从事刑事辩护的资深法律人组成,团队由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专业刑事律师组成,是贵州省优秀的刑事专业队伍。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刑辩经验、处理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案件,包含刑事合规、死刑复核、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控告与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均获委托人高度好评。
供稿 | 李姜霆
审核 | 李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