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标志着拒执罪案件办理进入新阶段。该《意见》直面实践痛点,通过细化程序衔接、强化监督机制、突破自诉障碍,重构了拒执罪案件的追诉与辩护格局。
对刑事律师而言,新规既是代理申请执行人发起刑事控告的“路线图”,也是为涉嫌拒执罪的被告人构建有效辩护的“坐标轴”。本文立足刑事律师双重视角,结合新规核心条款与前沿案例,深度解析实务操作要点。
一、新规背景与核心突破:构建“协同闭环”,破解执行刑事化梗阻
长期以来,拒执罪案件办理存在“三难”:
1. 移送难: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公安机关常因证据标准模糊、程序衔接不畅而被搁置;
2. 立案难:公安机关对拒执行为刑事追责积极性不足,“以罚代刑”“以调代刑”现象普遍;
3. 自诉难:申请执行人自行取证能力弱,难以证明“有能力执行”等核心要件。
《意见》的三大制度性突破:
1. 明确移送证据清单与时限(第4-5条):首次规定法院移送公安机关需附五类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30日),并书面反馈不立案理由;
2. 激活检察监督刚性(第7-8条):法院可提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检察院经审查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 打通自诉程序“最后一公里”(第11-13条):明确“公安30日不答复”“检察院不起诉”即可启动自诉,并细化自诉材料清单。
二、律师代理控告方:从线索挖掘到刑事追责的实务路径
(1)证据收集:依托法院查控系统,锁定“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双要件
1.能力证明:可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诉讼期间或裁判生效后的财产变动证据(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股权变更登记),重点收集《意见》第4条要求的五类材料。
2.行为证明:搜集被执行人隐匿行踪、虚假申报、无偿赠与近亲属(可直接推定为拒执行为)等证据,依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固定电子数据。
操作提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可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参考案例:2024-18-1-301-001)
(2)程序选择:优先推动公诉程序,并行准备自诉兜底
公诉路径(第3条):
▶ 向执行法院提交《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申请书》,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 若公安机关超期未答复或不予立案,立即申请法院提请检察院监督(第7-8条);
自诉路径(第11-13条):
在获得以下任一文书后15日内提起自诉: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超30日未答复证明;
▶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3)自诉案件操作关键表
以下为申请执行人自诉所需核心材料清单及律师取证指引:
三、律师辩护方:构建立体化抗辩体系的四个维度
(1)时间节点抗辩:切割“诉讼程序启动时点”
新规将刑事风险点前移至“诉讼开始后”(通常指被告收到应诉通知)。
辩护策略:
▶ 举证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起诉前且未影响后续执行
▶ 若转移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不符合犯罪时间要件。
(2)因果关系抗辩:阻断“致使无法执行”的归责链条
核心主张:即使存在转移财产,但未实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如其他被执行人足额清偿、抵押物可处置)。
参考判例:苏某拒执案中,因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法院未认定其刑事责任。
(3)能力要件抗辩:否定“有履行能力”的主观恶意
聚焦《意见》第4条第3项:
▶ 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系为清偿其他必要债务(如工人工资、税费),且保留合理生活费用;
▶ 对抗“无偿转移近亲属推定”:举证存在合理对价或系家庭内部正常经济安排。
(4)程序权利保障:利用自诉和解与公诉撤案空间
自诉案件(第17条):促成被告人与自诉人和解,推动自诉人撤诉;
公诉案件:履行全部债务并获得申请人谅解后,申请检察院不起诉(如城固宋某案:刑事立案后全额履行获不起诉)。
四、律师双轨实务建议:最大化运用新规协同机制
1. 控告方:借力“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
在法院移送无果时,申请其通过联席会议(第19条)协调公安立案;
自诉立案后,立即申请复制法院已固定的证据(第15条),弥补私力取证不足。
2. 辩护方:聚焦立案监督与证据合法性
对超期移送(超过执行发现线索后合理期限)、证据不足仍立案等情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关注《意见》第6条“查封涉案财产”范围,防止超标的查封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 共性策略:科技赋能与案例库运用
运用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查控系统大数据固定有利证据;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拒执罪入库判例(如编号2023-05-1-301-002、2024-18-1-301-001)强化观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更在于与时俱进的实践智慧。《意见》通过公检法“协同闭环”打通了拒执罪程序任督二脉,但具体案件中的胜负仍取决于律师对规则的精细运用。对控告方,新规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尚方宝剑”;对辩护方,则是构建技术性抗辩的“规则盾牌”。唯有在动态博弈中深挖条款、预判路径,方能真正驾驭这场执行正义的刑事化变革。
特别说明:本文由高志豪律师供稿,供实务参考,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作者简介
高志豪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 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
刑事控告 | 刑事申诉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贵阳市律协乡村振兴法律专委会委员,炜衡贵阳所乡村振兴法律专委会副主任等职务,荣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23---2024年度优秀党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防控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成功办理数十起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涵盖经济犯罪(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毒品犯罪、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多个领域。
供稿 | 高志豪
审核 | 李玉明